涉密人员管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保密法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定义,并制定了涉密人员岗前、在岗、出国(境)、脱密期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意见》对涉密人员管理进行了总体全面的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措施,为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提出了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两个概念。
一般认为,涉密岗位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根据涉密程度,即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等级、数量、时效等不同,涉密岗位也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
涉密岗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特点,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范围和工作实际,确定涉密岗位,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涉密人员是个法定概念,其基本特征可简单概括为三要素:一是在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和涉密岗位应该相对应,实在无法对应的,应对应到最小的内设部门。二是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这是对涉密人员承担涉密工作的资格要求,既包括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国籍、品行、作风、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也包括禁止性条件,如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倾向等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等。三是通过任(聘)用审查。这是程序性要求,即涉密人员按照一定审查程序接受审查后,经批准在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涉密人员依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和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是有所区别的。在内涵上,涉密人员须与涉密岗位直接相关;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则属于以事定人。在外延上,涉密人员的范围小于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涉密人员必然是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但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必确定为涉密人员。在保密管理上,涉密人员在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审查周期、教育措施、脱密期限等方面有更系统严格的管理。当然,机关单位也应重视对接触、知悉少量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
管理原则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必须遵循保密工作内在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确定、严格审查、分类管理、全程监督为管理原则。
科学确定,指严格按照确定标准和程序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保证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没有遗漏,同时也要严格控制,确保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最小化”。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严格审查,指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拟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严把涉密人员入口关。
分类管理,指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全程监督,指对涉密人员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管理。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手段,严格上岗、在岗、离岗保密管理,确保各环节无缝连接、环环相扣。
管理内容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是一项集综合性、系统性、动态性于一体的工作,包括涉密人员分类确定、上岗审查、在岗管理、出国(境)管理、离岗离职管理等。
分类确定,指按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等级,采取不同管理措施。涉密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密级、数量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岗位调整时,要及时调整涉密人员涉密等级。
上岗审查,指对拟任(聘)用涉密人员应严格审查,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要定期复审。对拟任(聘)用到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应对其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在岗管理,指机关单位通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施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履行保密职责考核等,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其中,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承诺等已有相对完善的机制,是机关单位开展涉密人员管理的经常性工作。特别要指出的是,权益保障是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涉密人员权益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措施,保障涉密人员权益。
出国(境)管理,指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机关单位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密人员出国(境)前,所在机关单位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
离岗离职管理,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最后关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机关单位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等具体情况,确定脱密期,进行相应管理。
管理主体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保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因此,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组织、公安、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全国或本地区涉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管理活动,督促机关单位落实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因此,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人员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密人员管理职责。按照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需要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摘自:中国保密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