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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6
 

 

1986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

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201210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