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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6
 

 

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8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20091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家保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