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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6
 

 

201411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2014111起施行)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文章来源:重庆市国家保密局网站)